《資源稅法》從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
資源稅法通過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資源稅從價計征為主稅率形式,砂石等少數資源品種則保留了從量計征的可選項。砂石實行幅度稅率,其具體計征方式、適用稅率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在《稅目稅率表》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。
據了解,資源稅是我國重要的地方稅種,今年1月份至7月份,我國資源稅收入為1023億元。
砂石資源稅:以原礦還是砂石為準?
由于砂石產品原礦種類繁多,對外統一稱作“砂石”產品的原礦種類可能完全不同,《資源稅法》以及各省區稅率表中既有“砂石”分類、也有不同巖性的原礦分類,在具體實施中,執行何種稅率、從高還是從低也將成為影響砂石資源稅費的重要因素,最終反饋到企業成本中。
根據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》規定,對于無法區分原生巖石礦種的粒級成型砂石顆粒,按照砂石稅目征收資源稅。按照上述規定,如納稅人取得《采礦許可證》注明的開采礦種為花崗巖的,屬于可區分原生巖石礦種情況,應按花崗巖申報繳納資源稅,不應按砂石申報繳納資源稅。
——內容來自于砂石骨料網